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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5113542-202010-281524 主題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昆明市農業農村局 發布日期: 2020-10-19 16:27
名 稱: 《國境衛生檢疫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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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衛生檢疫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0-19 16:27 瀏覽次數: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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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而製定的法律。根據該法律規定,在中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法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中國海關是國境衛生檢疫的行政執法機關。海關對於“逃避檢疫、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五部門《意見》要求,海關要在各個國境口岸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宣傳,引導出入境人員以及接受檢疫監管的單位和人員嚴格遵守《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和接受海關國境衛生檢疫。同時,要加大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力度,對於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部門《意見》指出,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要求海關嚴厲追究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完善執法辦案流程,堅持嚴格執法和依法辦案。五部門《意見》同時要求行政和司法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部門《意見》明確,實施以下6種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律師提示

根據中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隻要在中國國境口岸入境時,實施了上述6種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引起新冠肺炎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都將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延伸解讀: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個犯罪行為的,依法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或者數罪並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律師提示

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 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可見,有時候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項罪名。此時,就可能構成了多個罪的競合,法院會在其觸犯的多項罪名中,選擇一個較重的罪名進行判罰。如果行為人不同時的、多個行為,觸犯多個不同的罪名,則法院會數罪並罰。即宣告行為人構成多個罪名的犯罪,並先分別宣告每一個罪名的刑期,最終在宣告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決定最終執行的刑期。

例如,某人從國外入境時,向海關隱瞞了其入境前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的密切接觸史,未如實填寫健康申明卡,其後又在入境隔離期間,不遵守衛生防疫部門的規定,擅自離開隔離點到超市購物、不戴口罩外出跑步等。最終,隔離期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那麼,某人的一係列行為,即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的規定,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並引起了新冠肺炎傳染的嚴重危險,同時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此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擇一重罪或者數罪並罰,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鏈接:國境衛生檢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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